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联合国华人协会,中文简称:联合国华协;英文名称:United Nations Ethnic Chinese Union,英文缩写UNECU。
第二条 本会是由分布在全球各地的知名华人组织发起的,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事务部注册的,全球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世界性、联合性、非盈利、非政治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
(一)团结全球华人、华侨和华裔,为人类和平友好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兼容并蓄人类一切文明成果,共同促进世界的繁荣和发展,实现世界大同。
(三)鼓励和支持全球华人、华侨以及华裔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与其他族裔和平共处,共同创造进步和谐之理想社会。
(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维护会员和华人在全球的权益。
(五)积极筹措世界华人基金,开展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会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循世界公认的道德风尚;
第五条 会址总部设立于美国纽约,并根据需要在中国北京、香港设立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旨在与弘扬联合国宪章和中华文化有关的活动;
(二)出席、开展各类国际经济和文化等交流活动;
(三)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人类和平友好、可持续发展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创办各类服务会员的经济实体与出版物;
(五)各类咨询与培训;
(六)与全球有关政府、NGO组织、高等院校等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全球华人、华侨以及华裔,年满十八岁以上,品行端正,认同中华文化,遵守本会章程,自愿成为本会会员者,不分国界、地区、性别、民族、职业、宗教、政治信仰、贫富、地位高低,皆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凡全球华人、华侨以及华裔举办的团体和组织,认同中华文化,遵守本会章程,可申请为本会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委托主席团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一)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
1、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2、区域分会、专业委员会主席;
3、其他经理事会推举的人员;
(二)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托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热爱中华文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3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理财和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际惯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际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联合国国际职员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席团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事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际惯例,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球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