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国华人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根据《联合国华人协会章程》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区域分会、专业委员会),是经联合国华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联合国华人协会确定的领域或行业内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组织协调本领域或行业的人士,开展活动;
(二)组织本领域或行业的学术交流;
(三)组织本领域或行业进行工作经验交流,调查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和措施;
(四)发挥分支机构的智力优势,开展本领域或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活动;
(五)经协会授权开展的其他活动。
(六)未经授权分支机构不得超出上述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代为其他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为了保证上述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
(三)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有相应的发起单位作为挂靠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向发起单位汇报工作,并接受发起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分支机构接受发起单位管理和监督的事项包括:
(一)分会负责人、分会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应当报送发起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分会年检报告,应当报送发起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其他需要报审事项。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3月底前向协会送当年工作计划。
第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协会报送有关情况。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于会议结束后20天内向协会报送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及会议总结。
召开上述会议涉及更换分会负责人(包括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向协会提交更换申请、拟任分会负责人人选的名单、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报协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主席)负责制,副会长(主席)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主席)办公会议制度,主要讨论分会的重大事项。会长(主席)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确定的领域或行业内开展业务活动、发展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分支机构会员名单应当报送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会费标准应当按照协会有关规定,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分支机构确定的会费标准不得超过协会的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不得超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在会费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分支机构每年应当向协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根据协会年度预算由协会秘书处制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地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分支机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分会的资产。分支机构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协会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进行实体投资,不得代收、代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和资金。涉及税金的,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税收政策照章纳税。
分支机构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换届或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对分支机构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履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机构及人员情况等。
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自查,并按规定时间向协会提交年检报告。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的;
(二)超出协会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有发起单位的分支机构,其发起单位未在年检报告上签署意见的;
(四)未按《协会章程》规定换届选举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换届或离任审计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会议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送年检报告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九)未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
(十)为其他单位代收、代管款项的。
分会年检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一)连续12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未参加年检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会费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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