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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境外NGO管理法引外媒关注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30日

       据新华网4月28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下午以14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在华活动的管理。 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境外NGO境内活动管理法后,美国立刻对此“深表关切”,担心中国警方加紧控制外国NGO。

中国通过境外NGO管理法引外媒关注 全国人大:境外NGO不是来拉队伍的

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境外NGO境内活动管理法指出,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NGO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NGO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NGO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NGO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NGO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NGO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法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境外NGO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境外NGO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供境外NGO查询。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认为,根据境外NGO境内活动管理法,警察将有更大权力监管境内的外国NGO,这些NGO如果被列入公安部门黑名单,将被禁止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活动。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发言人普莱斯表示,“这项法律将进一步收紧中国公民社会的空间,限制美中两国个人和团体的接触。”

普莱斯称,“鉴于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是稳定和繁荣的基石,(奥巴马)行政当局表示强力支持中国公民社会在各个层面所发挥的作用。”

他还表示,“我们敦促中国当局尊重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其中包括维权人士,记者,商业团体,从事发展的专业人士以及组成公民社会的所有人士,保护外国NGO在中国的运作能力。”

媒体报道,目前在中国长期活动的境外NGO有1000个左右,再加上展开短期合作专案的组织数量,总数可能已达7000个左右。

2014年12月及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这份草案,中国公安部门将拥有对被怀疑的境外非政府组织(NGO)进行约谈负责人、停止活动、列入黑名单这三项权力。新华社报道中称,三审稿中新增加的这三项权力,主要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情形。

这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自从两年前浮出水面以来,一直备受外媒关注。去年,该法律草案第二次审议期间,欧美国家的政府、商业、学术机构纷纷表达了忧虑,认为该法案一旦获通过,将极大地限制外国NGO在华的运作,进而阻碍NGO领域的国际交流,损害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在昨天的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法律草案二审稿是在2015年4月公布的,到今天通过这部法律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过程中也包括专门去听取了在华活动的很多境外的NGO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秘书处、美国能源基金会北京办事处、英国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代表处,还有德国工商大会、英国英中贸易协会等等。

中国通过境外NGO管理法引外媒关注 全国人大:境外NGO不是来拉队伍的

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答记者问

中国通过境外NGO管理法引外媒关注 全国人大:境外NGO不是来拉队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答记者问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共同回答关于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的问题。

发布会上,众多外媒围绕境外NGO境内活动管理法提出了多个敏感问题。比如美联社北京分社记者提问:既然中国对境外的非政府组织采取欢迎、开放的态度,而且刚才也肯定了他们在3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积极作用,但是为什么不允许他们在中国成立分社机构,不允许他们在中国发展会员?在法律当中又有一个例外,国务院另行规定,可不可讲哪些机构在中国有这个特殊的待遇在中国发展会员,为什么要进行这些差别化的对待。谢谢。

郭林茂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原来的二审稿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只能设一个代表机构,通过这次我们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多少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只是根据你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个都行。既然我们的代表机构放开了,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为什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的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经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关于发展会员的问题,郭林茂表示,首先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是做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事情来的,不是拉队伍的,没有必要在我们这里发展会员。其次,中国的组织,基金会也好,社会团体也好,可以在中国发展会员,但是中国这些社会组织发展会员是中国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展临时活动的也是短期活动,活动完就走了,发展会员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有一个国务院规定的除外?就是说原来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过会员,这些会员主要指国外自然科学的学会,中国的专家、学者、科学家加入了这个学会,这是一个现状。另外,中国政府也支持科学家、学者加入国外的科学机构,所以国务院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以后我们的一些科学家、专家学者也好,加入境外机构成为会员,要经过国家的同意。

中国通过境外NGO管理法引外媒关注 全国人大:境外NGO不是来拉队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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